关于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2018年11月,江岸区财政局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领导,具体由区财政局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办成立检查工作组,对本区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分为机构自查、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和汇总报告四个阶段,历时2个月。
(一)检查范围。区财政局采购办以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检查对象,从本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了3个被检查代理机构,并从被检查代理机构2013-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抽取了总计46个项目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重点检查是否人为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是否不按程序规定更改采购方式等环节。
(三)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规章。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资格条款的设置违反规定
1、对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违反规定。如某代理机构代理的智慧社区建设项目要求在本地自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代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要求“在武汉市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二章第二十七条“(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的规定。
2、对从业人员及设备的设置违反规定。如某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公告要求“供应商拟投入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风景园林专业高级职称”,没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满足项目所需的人员进行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管理规定。
3、对类似业绩的设置违反规定。如某代理机构代理的地埋式移动站设备采购项目对业绩设定了特定设备数量的限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对ISO质量、环境、健康体系认证要求的设置违反规定。如某代理机构代理的办公楼改造工程设定了关于“ISO质量、环境、健康体系认证要求”的资格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内容不完善
1、有的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中小型企业优惠政策。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通知要求。
2、有的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说明对供应商的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要求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二章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有的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不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通知要求。
(三)未按规定时间发布结果公告。某代理机构代理的果皮箱采购项目于2017年11月16日进行评审,12月3日才发布中标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进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四)专家评审检查的问题。某代理机构代理的移动垃圾站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办公室装修及停车场修建工程、移动公厕采购项目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专家评分异常的情况,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的要求。
三、有关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暴露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评审专家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应针对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自身问题及原因,落实整改,举一反三,深入完善管理机制,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和高质高效。
(一)认真整改,规范执业行为。被检查的代理机构要对检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举措和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问题整改到位,切实提高执业行为的规范性。未纳入本次检查的代理机构,要对照上述问题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
(二)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执业水平。各代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有效提升员工执业素质和能力,在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执业水平。
(三)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管理长效机制。各代理机构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堵塞采购管理与执行的漏洞,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对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执业行为依法合规、高效运作。
江岸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