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我局辖区武汉市江岸区华超工具商店等1375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辖区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验照。”的规定,现责令上述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逾期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附名单)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