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
责令限期办理验照公告
经查,本局辖区有部份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附后)未按规定申报2012年度验照,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的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公告。
现责令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2012年度验照材料。对逾期仍未申请年度验照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