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公示信息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内、外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请于每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其他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登录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上的“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xyjg.egs.gov.cn/), 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填报。
企业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时间:每年度于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其他公示信息的公示时间,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的内容:
1、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和购买股权信息;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网站或者网店信息。包括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状况信息。
2、企业其他公示信息的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和其他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企业公示信息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展开抽查或核查,企业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统一向社会公示。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