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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取消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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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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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置审批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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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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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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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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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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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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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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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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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已改为前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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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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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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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区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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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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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已改为前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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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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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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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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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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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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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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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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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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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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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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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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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含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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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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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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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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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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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经营(加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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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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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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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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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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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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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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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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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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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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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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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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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六条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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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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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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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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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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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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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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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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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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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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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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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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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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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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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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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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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到116项及118项中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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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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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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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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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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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到117项及119项中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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