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园林局绿化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三必须”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政。
2、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3、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二、“十不准”
1、不准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2、不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自定行政处罚的形式和数额。
3、不准讽刺挖苦及故意刁难相对人。
4、不准打骂、体罚、扣押相对人。
5、不准对相对人搜身。
6、未经司法机关批准,不准随意没收、扣押相对人财物(违法携带的易爆品及其它作案工具等除外)。
7、不准威胁、吓唬未成年人。
8、不准以撕小票替代按规定应使用的单据。
9、不准接受相对人的馈赠。
10、执行公务时,不准袒胸露怀、衣冠不整和穿拖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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