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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张丽娟与杨贞婚姻登记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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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6:58:00来源:江岸区民政局

张丽娟与杨贞于2011年3月8日共同向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登记证字号J420102-2011-001528)。

2025年9月27日,我机关收到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岸检刑不诉[2025]292号,指出:2011年3月8日,与杨贞办理结婚登记的张丽娟系被冒充。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1年3月8日办理的张丽娟与杨贞的结婚登记证件(结婚证字号:J420102-2011-001528)。

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9日在长江日报发布撤销决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

                             2025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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