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江岸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一、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形式提出或通过江岸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an.gov.cn)点击“行政复议”栏目进行申请。
三、行政复议应备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
四、行政复议时限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作出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五、办事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 址:江岸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1号楼503室)
邮政编码:430010
电 话:82739802
传 真:82739802
电子邮箱:whsjaqfzb@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