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3556049/2020-749242 | 发文单位 |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岸政办〔2009〕23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公安 |
| 成文日期 | 2009年04月02日 | 发布日期 | 2009年04月02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岸政办〔2009〕23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岸政办〔2009〕23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
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
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拟订的《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江岸区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 二○○九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维护我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决定从2009年3月下旬至5月,在江岸辖区开展一次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客运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客运市场管理,促进我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二)查处伪造、变造出租汽车号牌、证件,挪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设施的改、拼装“克隆车”及窝点。
(三)查处在我区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车。
(四)查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经营的行为。
(五)重点治理主要道路、长途汽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点、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营运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力争通过集中治理,使我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明显减少,客货运市场得到净化,合法经营者的营运环境得到改善,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交通局、区公安局、江岸交通大队、区监察局、区信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区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欣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2月20—25日)
1. 印制宣传资料,制作横幅、标语。以《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核心内容,印制宣传资料,制作横幅、标语,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大造声势,震慑不法车主。
2. 在重点地段设置宣传点。在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社区等无证经营车辆相对集中地区,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行动,广泛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受理举报和咨询。
3.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报道。通过广泛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非法营运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性,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乘坐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车辆,配合管理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营运。
4. 利用GPS平台在出租汽车LED显示屏上发布专项治理信息,对不法车主形成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2月26—28日)
1. 工作专班以街道、社区为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摸排,摸清非法营运车辆活动区域及规律,以便以更明晰的思路和确实有效的办法,确保宣传教育和整治取缔工作取得实效,为全面治理工作创造条件。
2. 畅通举报渠道。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并在出租汽车LED显示屏上公布。对举报人采取有奖举报的办法,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3. 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和江岸交通大队要对违规滞留在车站、码头、医院、小区等客流集散地有非法营运嫌疑和迹象的“黑车”进行摄像备档,先期做好取证工作。
(三)集中整治取缔阶段(2009年3月1日—5月5日)
1. 由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在辖区24小时轮班巡查,查扣非法营运车辆。
2. 在日常稽查中有计划、有步骤地部署集中取缔伪造、销售营运证照和出租汽车营运设备的窝点;集中查处盗窃出租汽车营运设备的嫌疑人;对组织非法营运、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涉“黑”团伙展开调查,及时取缔。
3. 在车站、码头、旅游风景点、新建小区、城乡结合等重点区域和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不间断地进行市场稽查,取缔“黑车”非法营运行为。
4. 对市民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营运窝点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取缔。
五、责任分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总协调、总调度。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舆论引导及新闻媒体协调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查证属实的盗窃计价器仿造GPS系统LED显示屏、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经济秩序的“克隆车”制假团伙,对严重阻扰非法营运案件查办、暴力抗法行为,对有黑恶势力渗透、操纵的非法营运团伙依法严厉打击;做好群体事件的处置预案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交通局:负责对查证属实的非法营运小轿车以及外地和远城区出租车在我区内从事客运业务的,现场查扣车辆,并按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四)江岸交通大队:负责对利用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改、拼装出租汽车及设施,挪用出租汽车专用号牌,使用伪造、假冒机动车行车证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区信访局:负责专项治理的信访稳定工作,包括收集信息、疏导和化解矛盾、接待上访人员。
(六)江岸工商分局、区城管局:负责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治理专班做好相应工作。
(七)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专项治理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整治结果作出评估;对成绩优良以上的予以表彰,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予以追究。
(八)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摸底,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区工商、城管等部门配合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做到“四个落实”,即责任、领导、人员、措施落实到位。
(二)参加治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要按照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既要做到不徇私情、依法行政,同时也要讲究执法策略与技巧,避免激化矛盾和出现执法过错,杜绝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及沟通协调,保持治理工作的信息畅通,强化部门间的执法联动,发现不稳定动态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探索交通、公安联手,相关部门联动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始终保持对“黑车”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防止集中整治结束后“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江岸区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
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文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孙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放鸣(区交通局局长)
张抗安(区监察局副局长)
罗德晶(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军(江岸交通大队副大队长)
陈利生(区信访局副局长)
成 员:陈 欣(区交通局副局长)
商 楚(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有成(区城管局副局长)
喻为民(江岸工商分局副局长)
刘友民(上海街办事处副主任)
郑运涛(大智街办事处副主任)
何汉京(一元街办事处副主任)
方治平(车站街办事处副主任)
许敬东(四唯街办事处副主任)
余衍昆(劳动街办事处副主任)
曹传生(西马街办事处副主任)
杨桂珍(球场街办事处副调研员)
甘迎九(台北街办事处副主任)
段哲俊(花桥街办事处副主任)
孙丽华(永清街办事处副主任)
陈希光(二七街办事处副主任)
沈学军(新村街办事处副主任)
刘伟明(丹水池街办事处副主任)
荣先国(谌家矶街办事处副主任)
方小祥(后湖街办事处副主任)
主题词:交通 非法经营 转发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委办,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共印:1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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