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3556049/2020-749499 | 发文单位 |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岸政办〔2014〕36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14年07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14年07月31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岸政办〔2014〕36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岸政办〔2014〕36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岸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江岸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制定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系统在生产、输送、储存、使用中的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简称燃气事故,下同),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由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统一指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处置。
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突发事故(Ⅱ级)、较大突发事故(Ⅲ级),由上级政府统一指挥处置,其应对适用上级应急预案。
(四)分级分类
1.燃气事故
燃气事故是指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石油液化气或天燃气时发生了不正常的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资源浪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以及轻微事故,都可以称为燃气事故。
2. 事故分级
按照发生燃气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燃气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重大燃气事故(Ⅱ级)、较大燃气事故(Ⅲ级)一般燃气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燃气事故(Ⅱ级)是指:城市供气系统发生连续停止供气1万户以上,或者连续停止居民供气24小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燃气事故。
(3)较大燃气事故(Ⅲ级)是指:城市供气系统发生连续停止供气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或者连续停止居民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燃气事故。
(4)一般燃气事故(Ⅳ级)是指:城市供气系统发生连续停止5千户以下,或者连续停止居民供气12小时以下,或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燃气事故。
(五)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积极履行政府行政职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的危害。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突发燃气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责任制,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制的作用。
5.专群结合,协同应对。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应急宣传和培训,提高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能力。实现区街之间、职能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指挥机构
1.在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下同)领导下,成立江岸区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简称区燃气专项应急委,下同),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燃气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城管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城管委(区燃管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交通、消防大队)、区民政局、区食药监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区水务局、区房管局、区园林局、区人武部、江岸供电公司和各街办事处组成。
2.区燃气专项应急委下设江岸区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燃气专项应急办,下同),是区燃气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区城管委办公,区燃气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城管委主任兼任。
(二)区燃气专项应急办职责任务
1.收集、分析和报告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信息;
2.贯彻落实区燃气专项应急委的命令;
3.协调上级应急处置机构紧急支援;
4.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会商事故状况和评估损失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5.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6.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7.负责帮助燃气企业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8.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区城管委(区燃管办):负责组织抢修和恢复我区境内中断的主次干道和支路;落实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应急处置的指令,协调和联系各单位、燃气企业落实自身职责和义务;组织燃气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燃气事故调查评估。
2.区应急办:协助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上报应急处置现场相关信息;协助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展开调查。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应对网络舆情信息。
4.区媒体传播发展中心:及时应对网络、媒体上关于燃气事故的舆情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发面事故处理信息,避免网络不实报导。
5.区建设局:负责组织抢修和恢复被损毁建筑。
6.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援应急设备和物资,组织提供转移受影响的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7.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
8.区安监局:负责依法加强对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负责牵头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9.区质监局: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使用、供气质量与计量、燃气器具产品的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10.区公安分局(交通、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事故区域交通秩序,确保应急设备与物资运输畅通。
11.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事故受灾和损失;接收、管理、分配救援物资,监督其使用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捐赠;协助组织转移安置伤病员,作好伤病员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因燃气事故导致的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12.区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对事故区域食品、药品及餐饮行业的安全监督。
13.区环保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14.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抢救伤病人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15.区水务局:负责被毁坏给排水设施的修复;保障事故区域水质安全和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16.区房管局:负责组织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及时组织对受损房屋的抢修。
17.区园林局:负责组织树木园林抢救性保护,对被毁损的花坛、绿地、树木进行清理和修复。
18.区人武部:负责联系、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转移伤病员及受影响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事故区域社会治安。
19.江岸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恢复被损毁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20.各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上报燃气事故情况;组织、指挥本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受灾人员的安置和帮扶。
(四)现场指挥部
1、发生突发事件后,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可设立现场指挥部。
2、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部设立,遵从上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区专项应急委(办)主任应赴现场参与处置指挥和协调,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3、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由区专项应急委决定设立,区专项应急委(办)主任必须坐镇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4、现场指挥部内应该设置必要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专业处置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保持通讯畅通。
(五)专家组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聘请处置燃气事故的专家,组成处置突发事故的专家组。
2.专家组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与实际处置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3.,现场处置听取专家组的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六)防范燃气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职责任务
1.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
2.建立应急抢险救灾的组织机构,成立抢险救灾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确保发生燃气事故时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3.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经常开展防范燃气事故的应急知识宣传;
4.定期进行燃气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5.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三、应急准备
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成员单位及防范燃气事故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任务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具体处置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职责,保证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成员单位和供气企事业单位所制订的应急预案和具体处置方案,必须报区燃气专项应急办备案;要加强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效果;要落实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储备,确保交通、通讯畅通;加强安全用气及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财政部门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原则是反应迅速、内容准确、逐级报告。反应迅速的要求是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个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内容准确的要求是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逐级报告的要求是直接报告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燃气事故的信息报告可以越级上报,在越级上报省、市应急处置机构的同时,必须报告区级应急处置机构。
2.报告程序。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首先向供气企事业单位电话报告,区级应急处置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燃气事故现场情况和事故级别,及时向上级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信息,适时启动本预案。
3. 事故快报制度。发生事故2小时内,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完成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区应急处置机构。事故快报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等;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事故的简要经过,原因分析;
(5)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请求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事故,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报警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区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抢险救灾,控制事态发展。
(三)响应措施
1.分级响应按城市燃气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2. Ⅳ级响应由区燃气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委决定。
3.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级以上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区燃气安全专项应急委(办)协助。
4. 发生燃气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响应措施: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3)服从市、区应急处置机构的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移动现场物件时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期间,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 指挥协调
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适时决定启动预案,通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应急处置机构。燃气事故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需要支援时,市、区应急处置机构应该予以支持,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按市、区应急处置机构的预案、方案执行。
7. 新闻发布
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和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发布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四)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对外发布。
五、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价
参与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做出书面报告,区燃气专项应急办收集、整理、审查书面报告、应急记录等资料,对应急处置的主要行动、事故原因进行总结评价。
(二)调查报告
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完成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包括:调查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故结论;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等。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保障
区应急委(办)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 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 接受、传递省级、市级供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 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二)通信保障
1. 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区燃气专项应急委(办)与上级应急处置机构、燃气供管单位、应急支援单位的通信联络需要。
2. 应急响应通信保障不足时,区燃气专项应急办协调信息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3. 资金、物资保障
区财政局应将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指挥系统建设。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4. 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
(1)宣传教育
区燃气专项应急办要加强燃气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居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2)培训演习
区燃气专项应急办定期组织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适时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供气企事业单位的培训由区燃气专项应急办给予指导。
七、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挽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 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 不认真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的;
2. 不按照规定制定应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处置准备义务的;
3.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真实情况的;
4. 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八、附则
(一)本预案自区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预案由区燃气专项应急办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可实时修改。
(四)本预案“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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