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3556049/2020-749652 | 发文单位 |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文 号 | 岸政办〔2017〕43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土地 |
| 成文日期 | 2017年07月13日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13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岸政办〔2017〕43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岸政办〔2017〕43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突发
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岸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江岸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江岸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号主席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1月13日实施)
《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0年4月22日)
《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5月22日实施)
《武汉市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11月27日实施)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监测和预防各类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建立健全以街道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应急处置体制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
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科学处置地质灾害能力,提高全民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快速反应能力。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江岸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是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江岸规土分局局长、区建设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应急办)、江岸规土分局、区建设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国资办、中小企业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委(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防汛抗旱办)、区卫计委、区房管局、区民防办(人防办、地震办)、江岸公安分局、江岸交通大队、武汉市供电公司、武汉水务集团、武汉燃气集团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组成。
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办),在江岸规土分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江岸规土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每年5月1日汛期前,各成员单位上报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
2.2职责任务
2.2.1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适时启动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应急救援;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财产的避险转移工作;协调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等工作。
2.2.2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办职责
贯彻、传达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起草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相关文件、简报,负责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推进“四位一体,网格管理、区域联防,绩效考核”的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承担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应急办):协助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现场处置工作。
江岸规土分局:负责拟定全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负责协调上级部门的专家力量,协助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负责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办的有关日常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监控后湖片区软土地面沉降情况;会同区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本市三环线以内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抢修;参与制定和实施灾区重建规划,资金筹集、安排、拨付。
区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队伍帮助灾区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区发改委:负责做好灾区灾民急需商品的供应工作;积极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负责重建项目的审批。
区经信局(国资办、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线路、设施进行紧急抢修,保障临时应急通信畅通;负责提供应急无线电频率供灾区应急通信使用。
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降低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区城管委(城管执法局):负责灾区的环境卫生;负责组织抢修和恢复我区境内中断的市、区干线公路;协助其他部门由已知原因引起事故导致地面被毁的修复。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组织修复毁坏的水务工程、排水设施。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区房管局:负责依法组织鉴定单位对灾后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区民防办(人防办、地震办):负责提供由地震或地震活动断层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
江岸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员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救灾抢险物资运输畅通。
江岸交通大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武汉市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灾区电力设施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武汉水务集团:负责落实灾区管网设施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供水。
武汉燃气集团:负责落实灾区燃气设施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燃气供应。
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迅速了解灾情,报告区人民政府;领导、指挥本街道应急救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抢险工作。
3.灾情和险情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较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短时中断,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
4.监测预警
4.1监测
江岸规土分局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和能力,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强化政府防治地质灾害的主体责任。
4.2预警
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时间、类型、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预警级别、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发布和解除蓝色预警;上级部门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办)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予以应对处置。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
5.1.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发生或地质灾害险情和隐患出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及时核实核查情况,上报区政府应急办或者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办,迅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办立即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核实,抓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级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文字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办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或接报后15分钟内上报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文字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
对暂不能判定性质或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报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
地质灾害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同时,必须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5.1.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一时难以查清的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对情况的了解和事件的处理,迅速地补充报告,绝不能压而不报;对一次报不详尽的,可分几次续报。
5.2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抢救受困人员,派人监测灾害体变化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同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地质灾害危害,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四个级别。
5.3.1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会商研判,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标准,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3.2应急响应工作内容
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灾情应急:及时搜救失踪或受伤人员、转移受灾人员、转移财产、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识,进行应急监测预警和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控制新的灾害隐患,调查地质灾害成因,选择评估受灾人员安置场地的地质安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险情应急: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和财产,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识,进行应急监测预警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排险措施,控制或减缓地质灾害体变形发展,选择评估受威胁人员安置场址的地质安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在Ⅳ级应急响应工作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Ⅲ级应急响应工作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质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救灾工作作出工作部署;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上,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或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3信息发布
一般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事态发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等,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
5.3.4响应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经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评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原批准启动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相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区(街道、村)应急救援志愿者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6.3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民政、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的研究,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6.5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 表彰奖惩与责任追究
7.1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不按时制定地质灾害预案的单位,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应通报批评。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预案的更新
本预案由江岸规土分局负责组织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公布。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批准执行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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