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岸行审许延不字〔2025〕第01号
武汉市天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7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20102160135)延续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受理你单位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事项。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指引》:“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近两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之规定。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场所设立条件已发生变更,不符合以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延续你单位娱乐经营行政许可。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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