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之规定,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全面清理与核实确认,我区共有40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延续。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拟依法注销该40家企业(详见附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公告期: 2025年12月3日至2026年1月1日。
相关企业(单位)如对本公告拟作出的注销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届满后,若相关企业(单位)未提出,或所提出但经我局依法核实后理由不成立,我局将依法办理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附件: 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共40家)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五路16号东方广场A栋
邮政编码430013
联系人:刘胜武 联系电话:027-82880117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2025 年12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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