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审撤决字〔2026〕003号
当事人:武汉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BXQCE00L
法定代表人:叶飞飞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东方花都E区商业综合体东方广场2单元(B栋)19层03号
成立日期:2022年9月8日
2025年9月4日收到邓诗女士的投诉,反映武汉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登记时冒用其名下房产地址作为该公司住所,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本局当日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武汉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31日,住所迁移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东方花都E区商业综合体东方广场2单元(B栋)19层03号;2025年8月8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承诺书上填写的产权人姓名为“李鹏”,住所(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东方花都E区商业综合体东方广场2单元(B栋)19层03号”,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反馈未查询到上述坐落地址的房屋登记信息,登记坐落为“江岸区兴业路192号附1号东方花都E区商业综合体(东方广场及幼儿园)东方广场2单元(B栋)单元19层3号”的房屋权利人为“邓某、姜某”,与当事人承诺的住所信息不一致;通过邮政快递(EMS)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地址变更时的法定代表人李升荣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叶飞飞到局接受调查,李升荣邮件被拒收,叶飞飞逾期未到局接受调查;通过特快专递(EMS)书面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飞飞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邮件被拒收;通过江岸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信息公示45天,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
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拟撤销登记文书公告,告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拟撤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武汉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尚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31日变更登记中的住所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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