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审撤决字〔2026〕008号
当事人:武汉合万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M1K02H
法定代表人:刘广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三期)26栋1层214-2室
成立时间:2016年3月2日
2025年10月28日收到经刘广监护人刘秋虎签字确认的投诉材料,称刘广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了武汉合万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刘广的股东身份和任职,本局当日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武汉合万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2025年7月8日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期限公示2020年度、2024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3月2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二七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核查,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江岸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反馈当事人于2016年8月3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江岸区社保处反馈当事人未参加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公司监事程梦娟到局接受调查,邮件被退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进行公示45天,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
刘广在接受我局工作人员询问时称其不清楚武汉合万鑫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情况,未对外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未从该公司领取工资或分红、未在该公司办理社保,监护人刘秋虎已签字确认刘广的陈述。
因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拟撤销登记文书公告,告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拟撤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武汉合万鑫建材有限公司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公司和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行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公示45天,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合万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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