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审撤决字〔2026〕018号
当事人: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375301532
法定代表人:原国祥
住址:江岸区渣家左路71号
成立时间:2006年6月28日
2025年11月3日收到孙克强的投诉材料,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成为了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撤销在其股东身份和职务,本局于11月5日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孙克强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持股35%,2002年12月19日孙克强变更为该公司监事;西马市场监管所到武汉市江岸区渣家左路71号进行现场核查,该企业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江岸区社保处反馈当事人在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未参保;江岸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反馈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查询情况为: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于2017年11月15日“注销”;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路生、现法定代表人原国祥,原股东李伟民到局配合调查,李路生、李伟民邮件均被退回,原国祥逾期未到局接受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涉嫌冒用钱英杰身份信息公示45天(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2月20日),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
孙克强提供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花楼派出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证明孙克强于2026年3月16日就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公司报警处理。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笔迹鉴定意见书》(鄂诚信[2026]文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注册号420102113179)标称日期2002年11月18日《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股东会变更决议》落款处“孙克强”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孙克强”样本字迹,经鉴定不是同一人所写;标称日期2002年11月18日《出资转让协议》受让方处“孙克强”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孙克强”样本字迹,经鉴定不是同一人所写。
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拟撤销登记文书公告,告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拟撤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汉顺电气成套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5日变更登记中孙克强作为公司股东的登记事项,及2002年12月19日孙克强任职公司监事的备案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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