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字号 :  | 
2021-04-01 00:00:00处罚机关: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工商登记码
案件名称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处罚类型 其他(需注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事项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房岸不罚决(2021)第01号
处罚事由

东方物业公司曾经车位靠配电箱的空地作为车位出租,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处罚结果

对东方物业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21-03-31
处罚机关 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