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武汉地产集团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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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工商登记码 | |
案件名称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处罚类型 | 其他(需注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居民身份证号 | |
事项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武房岸不罚决(2021)第01号 |
处罚事由 | 东方物业公司曾经将车位靠配电箱的空地作为车位出租,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
处罚结果 | 对东方物业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生效期 | 2021-03-31 |
处罚机关 | 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