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关于吊销逾期未验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公告
经查,我局登记注册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网站)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至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经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验照,并公告催办,在规定的期限仍不接受年度验照。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述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并进行了公告送达;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个体工商户,我局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上述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并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
网址:http://jiangan.whhd.gov.cn/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