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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撤销决定书
发文日期:2015-12-10 发布机构: 【已阅读: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撤销决定书

岸工商撤字[2015]007号

                                             

    当事人: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号:420102000357353

    法定代表人:车轩辕

    经营地址:解放公园路47号

    经营范围:通信工程施工;有线电视器材的安装;通信设备、计算机通信器材、电子产品及配件、机电设备、电线电缆的销售;通信技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2015年10月26日,我局接杨虹投诉,称其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使其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撤销公司工商登记。2015年10月27日,本局对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工商设立登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4月9日,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杨虹,设立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为杨虹,委托代理人为车轩辕。2014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车轩辕。

    经管辖工商所对解放公园路47号实地核查该登记住所无企业经营,通过手机、通信等多种方式与车轩辕无法取得联系;对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进行查询,发现设立登记档案中杨虹身份证复印件与本人提供的身份证有异;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书》、《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决定》等三份申报材料均不是杨虹本人签名,本局对鉴定中心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虹投诉材料

    2、杨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2.3.12-2032.3.12)

    3、由江岸区公安分局竹叶山派出所杨虹身份证遗失证明材料

    4、劳动工商所对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解放公园路47号的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笔录

    5、由江岸区国税局出具的查询说明

    6、由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书(鄂中司鉴[2015]文鉴字第160号)及我局《关于确认杨虹申请笔迹鉴定的函》

    本局认为,杨虹投诉的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锦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车轩辕 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