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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年检通知
发文日期: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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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摘要)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附:个体工商户年检时间 每年元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