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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6-09-13 发布机构: 【已阅读: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现责令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登记企业(名单附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对逾期未办理的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我局将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登记企业名单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武工商企监201611

关于印发《市工商局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市工商局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8   

 

市工商局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适应企业监管工作新常态,加快建立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工商〔201664号)精神,市局决定从2016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摸清存活企业底数,依法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予以清理处置,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提高企业数据质量,夯实“宽进严管”信息监管基础,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专班,由市工商局副局长胡艺任负责人,企业和个私监管处、外资处、法制处、公平交易执法局、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和个私监管处,具体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三、工作原则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按照“谁登记、谁负责”和属地监管原则进行,即各区局集中清理本区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并依法处置;市局登记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属地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由市局登记管理部门和办案机构密切配合,按规定依法开展吊销工作。各区局、市局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各区局、市局相关部门要将企业吊销处理结果,于规定时限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的公告公示栏目进行公示。

四、清理对象和方式

(一)清理对象:20141231日前(含1231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公示20142015两个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二)清理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五、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及行政处罚立案阶段(2016728日至87日)

市局将未参加20142015年度年报的企业名单和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名单分次发到各区局,各区局对市局下达的本级登记企业名单进行核对,对经核对后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在市局登记的相关内外资企业,由市局负责核对名单后予以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阶段(201688日至830日)

各区局、市局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充分调查取证并固定企业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作为后续工作依据。市局登记企业立案名单按属地监管原则,委托各区局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工作,各区局完成实地调查取证任务后,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市局。

(三)具体处置阶段(201691日至1215日)

各区局、市局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针对企业不同情况和不同理由,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吊销依据和理由。在作出吊销处罚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或经税务部门确认已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对确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一户一档、同类一批”的原则,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集中立案,集中吊销,集中公告送达。

2.建立问题企业台账。对存在涉诉案件,有在建工程,改制企业股东间存在纠纷,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不明确或其他不宜作出吊销处罚决定的企业,各区局、市局相关部门要建立问题企业台帐,并注明原因,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四)信息公示阶段(201691日至1220日)

市局相关部门、各区局要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办理结果,同时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各区局、市局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各区局要比照市局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做好本辖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反映,并及时报送专项清理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局要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1612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局企业和个私监管处。

 

 

 

 

 

    附件: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实施步骤

          的几点说明

 

附件

 

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实施步骤的几点说明

 

一、立案工作

各区局领取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并核对无误后,即可以涉嫌未从事经营活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立案时要按照“一户一档、同类一批”的原则,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集中立案集中立案。对不宜吊销的企业,建立问题企业台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该项工作必须在87日前完成。

二、调查取证阶段

各区局一是要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做好实地检查记录(有条件的区局,可以照片形式固定企业未在登记场所办公的相关证据),建立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登记台账,并商请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或相关单位作为第三方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未能取得第三方签字、盖章或相关证明的,可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一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二是要整理企业两年未年报的相关证据,并到税务机关调取企业未正常纳税的相关证明,形成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链。

三、行政处罚阶段

(一)法律适用(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

1.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处罚依据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处罚依据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和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处罚的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文书的送达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三)处罚文书的制作

采取按照企业类型分别成批量吊销的文书处理方式,统一案件核审,一个案件一个处罚决定书文号,主卷附吊销企业名单,对应被吊销企业名单序号分别以主卷处罚决定书文号加-1-2等方式分别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结案

立案后,对证据无法固定的,可以进行销案。在办案过程中,能找到企业的,如其愿意申报年报,可鼓励其申报年报,并做销案处理。

 

 

 

 

     附件:    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登记企业名单238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