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中华
身份证号码:42222619680824625X
住 址: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野咀村六组
2016年4月6日,我所执法人员对江岸区黄石路德润大厦2015室检查时发现,该处有疑似传销人员聚集,我所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初步问询,发现王中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于2016年4月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王中华于2016年4月1日缴纳5000元会员费后登陆并注册加入中国公益助弱网(重庆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成为该网络的线上会员,在实体店领取一定数量的保健品,再介绍新会员加入公司就开始领取奖励,重庆玄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了组织奖、管理奖、见点奖、福利奖。如组织奖的奖励为:缴纳5000元成为的会员(一层),再介绍两人加入公司成为会员(二层),下级会员分别再介绍两人成为公司会员(三层),以此类推(1-100层),对应会员的奖励为2千(一层)、3千(二层)、2千(三层)、3千(四层)、4千(五层)、1.2万(六层)直至70万,100层以后淘汰出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机关按明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事实
2016年8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参加传销的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人:武汉市江岸区财政局
帐 号:219999-1
开户行:金库江岸支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