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市进取共赢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38号超凡钢材市场一区2-8号
法定代表人:白智祥
注册资本:200万元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钢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电线电缆、初级农产品、木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的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8月18日,我所收到举报人举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38号超凡钢材市场一区2-8号,武汉市进取共赢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冒用其身份信息,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批准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武汉市进取共赢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白智祥在没有向该公司认缴出资,也没有向该公司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身份证申请公司设立。该公司在设立登记时以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股东身份证明材料,伪造白智祥签名的欺诈手段骗取公司设立登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进取共赢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材料复印件、超凡钢材市场证明材料、举报材料等。
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在《长江日报》上刊登了《听证告知公告》,1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以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设立登记,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