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撤销决定书
岸工商撤字[2017]003号
当事人:武汉东禾盛安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02000448063
法定代表人:胡轶松
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一楼912室
经营范围:石材、陶瓷制品、不锈钢制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工艺品、模具、金银珠宝首饰、文化办公用品、灯具、百货、机电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金属矿产品、钢材、水产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月19日以来,我局多次接到胡轶松投诉,称其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武汉东禾盛安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使其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撤销公司工商设立登记。2017年04月18日,我局对武汉东禾盛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工商设立登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武汉东禾盛安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轶松(身份证号:420102197503110817),委托代理人为马炎桂;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胡轶松(投资额60万元,出资比例60%)和王传金(身份证号:422823198703280630,投资额40万元,出资比例40%),实缴出资额为0。
经查询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产权人为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江岸分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市场内从未有编号为1楼912室的办公间,也未与武汉东禾盛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任何房租协议”;对武汉东禾盛安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进行查询,发现设立登记档案中胡轶松身份证复印件与本人提供的身份证的有效期有异;我局于2017年5月4日向另一名股东王传金发出询问通知书,根据EMS物流信息(单号:1018902654817),询问通知书已于5月8日下午签收,但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询问也未与我局联系;受我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处“胡轶松”字样不是胡轶松本人签名;国税局于2016年4月将该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胡轶松投诉材料;
2、胡轶松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4.05.06- 2034.05.06);
3、由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宝丰街派出所发送的立案短信截屏图片材料;
4、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编号:02-201605-0431-337371)、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江岸分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5、询问通知书、物流单据和物流信息截图;
6、由湖北中真司法所出具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中司鉴 [2017]文鉴字第035号);
7、江岸区国税局提供的失踪纳税人调查表及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本局认为,胡轶松投诉的在其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武汉东禾盛安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东禾盛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