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工商局关于开展工商事务代理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武审改办〔2016〕5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江岸区工商事务代理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完成好辖区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时间、对象及比例
(一)抽查时间:2017年12月—2018年元月
(二)抽查对象及抽查比例: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处于存续状态的工商事务代理中介机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含有企业事务代理和工商事务代理)。抽查比例为100%。
二、抽查内容
(一)市场主体公示信息
1.市场主体2016年度年报信息,包括市场主体联系电话、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资产状况等信息,企业的股东出资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股权变更等信息。
2.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包括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今已公示和应公示的即时信息,主要是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等。
(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按照检查市场主体的行业属性,根据《武汉市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的检查项目,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行为、广告违法行为、网络经营主体有关违法行为等实施综合检查。
三、组织实施
(一)抽查要求
1.此次抽查工作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通过双随机抽查系统,由监管科根据注册局提供的市场主体名单,派发至各工商所,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完成。
2.本次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按照工商总局、省局有关文件和《市工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由双随机抽查系统自动生成,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待查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对其涉及的检查项目进行勾选。
(二)抽查检查结果及公示
1.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2.实施检查的工商所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到双随机抽查系统,由系统自动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抽查涉及相关证据材料各工商所进行归档。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三)抽查检查结果后续处理
1.关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处理
经检查发现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关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结果处理
发现市场主体涉嫌存在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对违法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3.关于市场主体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抽查结果处理
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此次双随机抽查工作,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
(二)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区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局要对照《武汉市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负责对口业务指导、督促,参与检查后续事项处理,共同完成抽查任务。
(三)周密处理,抓好后续。各工商所实施检查后,要综合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情况形成抽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双随机抽查系统,做好后续处理工作,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查处等后续监管措施。
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