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撤销决定书
岸工商撤字[2018]001号
当事人: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
注册号:420102000003848
登记住所:江岸区丹水池661仓库(钢材市场)8438房
2018年1月9日,我局接到冯洪伟举报称: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在他本人不知情情况下,2007年将原法定代表人鞠祥红变更为冯洪伟,请求查清事实。
经本局查明,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成立于1988年,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出资人:“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村民委员会”,企业原名称为“武汉市汉阳区华夏进口汽车维修厂配件门市部”,后变更为“武汉市汉阳区华夏钢材经销部”。该企业于2001年9月26日从汉阳区迁移至江岸区丹水池661钢材市场,同时名称变更为“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该企业又于2007年8月21日分别变更了注册号、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此次变更中法定代表人由鞠祥红(身份证号:420105196711263230)变更为冯洪伟(身份证号:130229197903284812)。该企业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07年,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于2017年6月26日被依法吊销。
调查核实情况:
1、经查询企业原始档案资料,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2007年8月21日变更登记材料中有两份重要文件:一是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村民委员会关于任命冯洪伟为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免去鞠祥红职务的“任免决定”(汉磨字【2007年】第003号),并注明了“抄报乡政府”;二是汉阳区永丰乡磨山村民委员会“关于变更营业执照的批复”,同意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其经营范围。后经汉阳区永丰街办事处和磨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以上两份重要文件认真研判核实,查询历史文件归档资料,断定该两份任免(批复)文件系伪造,并分别出具了书面证明。
2、根据《市民政局关于撤销汉阳区永丰和江堤乡设立永丰和江堤街道办事处的批复》(武民政【2005】136号)文件精神,2006年,磨山村开始“城中村”改造,改制后成立了磨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磨山村民委员会”公章移交到永丰街封存。进一步印证了“关于冯洪伟的任免决定”和“关于变更营业执照的批复”这两份文件系伪造。
3、我局工作人员对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原法定代表人“鞠祥红”进行了询问,鞠祥红本人证明不认识冯洪伟,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2007年8月21日申请变更登记材料系由他人提供,鞠祥红本人不知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冯洪伟举报材料;
2、冯洪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130229197903284812,有效期限:2014.4.30—2034.4.30);
3、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2007年8月21日办理变更登记的档案查询材料;
4、汉阳区永丰街办事处和磨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5、《市民政局关于撤销汉阳区永丰和江堤乡设立永丰和江堤街道办事处的批复》(武民政【2005】136号)文件;
6、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原法定代表人“鞠祥红”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认为,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于2007年8月21日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的两份重要任免(批复)文件系伪造,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华夏钢材经销部于2007年8月21日取得的将法定代表人鞠祥红变更为冯洪伟,以及当日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抄送: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办事处、汉阳区永丰街磨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鞠祥红、冯洪伟;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区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