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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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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7:20:00来源: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告送达通知书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岸市监信字〔2026〕0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岸市监字〔2026001

武汉科源鑫雅商贸有限公司等231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查实,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公示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等方式进行核实,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证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条之规定,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对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拟吊销231家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联系电话:027-82810175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950号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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