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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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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17:49:00来源:江岸区民政局

序号

执法事项类型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层级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区级

拟保留

2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区级

拟保留

3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区级

拟保留

4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区级

拟保留

5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区级

拟保留

6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区级

拟保留

7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区级

拟保留

8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区级

拟保留

9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11

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12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超出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开展活动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区级

拟保留

13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强制发展会员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区级

拟保留

14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未按规定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区级

拟保留

15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参加接受年检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区级

拟保留

16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区级

拟保留

17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组织机构、财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区级

拟保留

18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未按《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区级

拟保留

19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验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未纠正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区级

拟保留

20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

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第四十条

区级

拟保留

21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

区级

拟保留

22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第一项

区级

拟保留

23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第二项

区级

拟保留

24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第三项

区级

拟保留

25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第四项

区级

拟保留

26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第五项

区级

拟保留

27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第六项

区级

拟保留

28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第七项

区级

拟保留

29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第八项

区级

拟保留

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31

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32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

区级

拟保留

33

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标准地名或者地名书写不规范的处罚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34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36

行政处罚

对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区级

拟保留

37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等情形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38

行政处罚

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39

行政处罚

对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40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区级

拟保留

41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区级

拟保留

42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区级

拟保留

42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区级

拟保留

44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区级

拟保留

45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区级

拟保留

46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区级

拟保留

47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区级

拟保留

48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区级

拟保留

49

行政许可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区级

拟保留

50

行政许可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51

行政确认

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五篇:婚姻家庭篇

区级

拟保留

52

行政确认

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五篇:婚姻家庭篇

区级

拟保留

53

行政确认

补发婚姻

《民法典》第五篇:婚姻家庭篇

区级

拟保留

54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区级

拟保留

55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第二款

区级

拟保留

56

行政确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区级

拟保留

57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特困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2号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58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 号第三条

区级

拟保留

59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 号第三条

区级

拟保留

60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区级

拟保留

61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区级

拟保留

62

行政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63

行政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给付

《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级

拟保留

64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级

拟保留

65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66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物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67

行政检查

对地名标志的监督检查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68

行政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确认处理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3 号第三条

区级

拟保留

69

行政检查

对福利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区级

拟保留

70

其他类

慈善信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71

其他类

养老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72

其他类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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