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江岸区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方:江岸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严格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江岸区卫生健康局现依法委托江岸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行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权。
一、 执法范围:武汉市江岸辖区
二、 授权事项: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生活饮用水等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以及区卫健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已赋权街道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艾滋病防治、执业医师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除外,详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街道职权清单和江岸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岸政[2021]9号)。
三、授权范围:
(一)负责卫生知识培训;
(二)负责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审验、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对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或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须报区卫生健康局申请法制审核;
(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工作;
(五)如遇紧急情况,为防止危害扩发,需要作出现场控制的,可先实施现场控制,然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六)负责行政复议作出以前的调查、初审,以及行政诉讼应诉文件的起草和其他准备工作。
四、 授权时限:2024年1月8日——2026年1月7日
五、 法律责任:
(一)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和授权事项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处理有关问题,享受和承担由此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受委托方不得将以上委托事项委托和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委 托 方:江岸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江岸区石桥一路3号黄浦科技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林璇 职务:江岸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受 委 托 方:江岸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胡正农 职务:江岸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队长
二0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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