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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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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0:00:00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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