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基金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具有潜力的科创项目和企业聚集,助力江岸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武汉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武基金委〔2025〕1号)、《江岸基金管理办法》(岸基金办〔202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江岸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2025年10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盖公章)反馈至邮箱:jaqkjjjjyx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意见材料应当说明意见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同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单位提出意见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人提出意见的,应署实名并附上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件:江岸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岸区经科局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江岸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岸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武汉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武基金委〔2025〕1号)、《江岸基金管理办法》(岸基金办〔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按市场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江岸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和科创项目引进,推动江岸区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
第三条 创新基金实际出资时间可依照项目进度进行调整。资金来源主要是区产投集团、基金管理人及其引入的社会资本、省市引导基金。创新基金在区属资金、社会资本到位的前提下,先行封闭运行,后期逐步扩募,引入省市引导基金,做大基金规模。创新基金投资回收资金和利息、收益滚动用于基金投资。
第四条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标准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投资管理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设立江岸创新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理事会”),创新基金理事会成员5名,由江岸区分管科创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理事长,区经科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局)、投促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理事。提交给理事会审定的事项,应当经理事会成员4票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创新基金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定创新基金管理人、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事项;
(二)核准创新基金出资额度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直投项目;
(三)负责实施创新基金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审定基金绩效考核办法;
(四)完成江岸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创新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创新基金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由区经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创新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对基金的投资方向及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选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创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四)监督基金管理人执行委托管理协议及创新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每年就创新基金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
(六)定期向创新基金理事会报告创新基金使用、收益、退出情况;
(七)承办创新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创新基金目标实现。
(一)区经科局负责建立创新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二)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做好创新基金资金保障,参与制定创新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及考核评价;
(三)区产投集团负责会同创新基金办公室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 创新基金管理人负责创新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相关出资人发起成立创新基金,受托管理创新基金,组建创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对理事会办公室推荐的或自主发掘的项目开展立项,进行尽职调查、投资谈判、协议签署,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负责实施创新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清算;
(四)向创新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运行状况;
(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六)完成创新基金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组建创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负责决策基金的投资及退出事宜。投决会成员5名,拟由基金管理人推荐3名(含行业专家1名)、社会资本推荐1名,区产投集团推荐1名组成。区经科局作为常驻观察员列席投决会,对合规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涉及拟投项目推荐的相关部门、区属平台、园区等,可作为观察员列席投决会。提交给投决会表决的事项应当经投决会成员4票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条 创新基金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江岸区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核心产业、支柱产业升级,推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重点投向人工智能、软件信息、数据要素、智慧航运、智能制造、低空经济、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产业方向。创新基金理事会可根据我区科技产业发展需要,选定重点投资领域。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以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方式运作,原则上,创新基金对江岸区内企业的投资额应不低于江岸区国资平台出资额,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3类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重点支持“武汉英才”及以上层次人才领衔项目,国家、省、市创新创业赛事获奖项目,院士专家领衔项目、国家重点大学、科研院所落户江岸区建设研发型独立法人。
(一)种子期企业
本办法所称种子期科技企业是指创业者拥有技术上的新发明、新设想,产品尚未成型,技术、商业可行性尚待验证,需要资金进行产品研发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尚未取得营业收入或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下,符合江岸区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具有创业思路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
创新基金对种子期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初创期企业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已完成产品研发,已解决基本技术问题,需要资金来支持生产和拓展客户的企业,且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放宽至5000万元。
创新基金对初创期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能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三)成长期企业
本办法所称成长期科技企业,是指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已定型,具备了批量生产的能力,已经开始实现收入和利润,需要资金进行扩大生产、开拓市场的企业。符合武汉江岸区重点支持产业方向,成立期限一般在10年之内,原则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创新基金对成长期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原则上不能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四)成熟期企业
本办法所称成熟期科技企业,是指产品开发设计成熟、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并开始实现稳定的收入和利润,需要资金实现大规模扩张和发展的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原则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扣非净利润为正;或企业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0亿元;
2. 基金仅以跟投的方式投资该类企业,投资决策前企业已经获得其他投资机构的领投确认函;
3. 企业符合江岸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和技术改造能力,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
基金对成熟期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原则上不能成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以上(一)(二)类企业要求创始人团队自投资金占比达30%以上;(三)(四)类企业要求社会资本领投。对于特别优质的企业,确需突破投资规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创新基金理事会决策审定。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投资相关程序如下:
(一)项目遴选。基金管理人建立创新基金项目库,项目来源包括:江岸区内相关部门以及各园区等推荐的项目、基金管理人自主发掘的项目。
(二)项目立项。基金管理人在项目库中筛选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后择优立项。
(三)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投资条件的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对不符合投资条件或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不予推进,并向创新基金办公室说明情况。
(四)投资决策与核准。基金管理人组织投决会对拟投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报创新基金办公室备案;对投资额度超出1000万元的直投项目,须由投决会评审同意后,报创新基金理事会核准。
(五)项目落实。对通过投决会或理事会核准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落实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存续期15年,其中前10年为投资期,后5年为退出期,创新基金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创新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和延期手续,延长期内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被投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创新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企业或投资项目实控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资项目业务偏离政策目标的;
(三)投资项目未按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
(四)创新基金办公室认定的违反本办法的。
第十五条 项目退出。创新基金主要通过上市、股权转让、清算、其他出资人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出价格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价格、市场公允价格、与其他投资人协商的价格等作为依据确定,并报投决会核准。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管理费。投资期内,原则上以创新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计算基数;退出期内,以创新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余额为计算基数。基金管理人每年按上述计算基数的2%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创新基金评审、尽职调查、日常运营等支出。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收益应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进行分配。首先向全体合伙人返还实缴出资额;然后分配门槛收益,直至各自按实缴出资额实现6%的年化收益率;如有余额,按20%和80%的比例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应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并报基金合伙人审定。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创新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托管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创新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可通过向被投项目派驻董事、监事等方式,维护基金权益,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团队对其主导的具体投资项目进行跟投。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局),于每年度第2季度对上一年度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予以解聘,对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对基金的考核,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重点关注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创新性和成长性等。
第二十四条 由于被投资方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误导投资决策导致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究被投资方法律责任。有证据表明,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失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等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创新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基金运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坚持“敢于担当、积极履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原则:一是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清算时出现整体最高不超过6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的容亏率;二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投资未达预期的,予以免责;三是创新基金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整体效能,不对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对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符合基金决策程序、未谋取个人私利、主动挽回损失的情况,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免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江岸区产业布局规划。
(二)符合基金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未谋取个人私利。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给予免责容错的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对其考核、评优评先和人员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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