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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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江岸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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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区房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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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的决定》(武政规〔2018〕2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35号)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的通知》(武房发〔2018〕68号)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武房发〔2020〕13号)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流程的通知》(武房发〔2020〕14号)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武房发〔2014〕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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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三)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五)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三、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申请人月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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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身份证、户口簿(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不含有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家庭)(复印件); 4.《公有住房租约》(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并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无房新就业职工)》(原件);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汇总表》(原件); 3.本单位注册登记资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原件); 2.《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汇总表》(原件); 3.本单位注册登记资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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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城镇困难家庭:自受理之日起59个工作日; 无房新就业职工:自受理之日起36个工作日; 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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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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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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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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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或批复名称 |
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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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区房管部门复审(15个工作日)→区民政部门复核(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核准发证 2.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区房管部门复审(7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核准发证 3.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15个工作日)→区房管部门复审(7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核准发放补贴发放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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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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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及办公地址: 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027-82835540,江岸区二七路342号; 大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882332,江岸区黄石路34号; 一元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330836,江岸区黄兴路23号; 车站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243405,江岸区车站路98号; 四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736669,江岸区五福路78号; 永清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716963,江岸区郝梦龄路7号; 球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268190,江岸区融科4期解放南路180号1楼; 西马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50757846,江岸区西马路熊家台三巷28号; 台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5774700,江岸区台北路173号金门大厦二楼; 劳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875551,江岸区绿缘路28号; 花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659208,江岸区惠济二路5号; 二七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299931,江岸区永泰路6号; 新村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285003,江岸区建设大道1131号利腾国际1楼; 丹水池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808092、82809661,江岸区解放大道2679号中城青年汇1楼; 谌家矶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636066,江岸区谌家矶大道57号; 塔子湖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63377923,江岸区塔子湖街道翠柏路跃进家园小区大门旁; 后湖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961600,江岸区兴业路171附1号; 百步亭管委会,027-82290051,江岸区温馨路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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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江岸区监察举报投诉中心,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24号;投诉电话:027-82738762; 2.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地址:江岸区二七路342号;投诉电话:027-82836387。 3.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大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882332,江岸区黄石路34号; 一元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330836,江岸区黄兴路23号; 车站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243405,江岸区车站路98号; 四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736669,江岸区五福路78号; 永清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716963,江岸区郝梦龄路7号; 球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268190,江岸区融科4期解放南路180号1楼; 西马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50757846,江岸区西马路熊家台三巷28号; 台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5774700,江岸区台北路173号金门大厦二楼; 劳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875551,江岸区绿缘路28号; 花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659208,江岸区惠济二路5号; 二七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299931,江岸区永泰路6号; 新村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285003,江岸区建设大道1131号利腾国际1楼; 丹水池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808092、82809661,江岸区解放大道2679号中城青年汇1楼; 谌家矶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636066,江岸区谌家矶大道57号; 塔子湖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63377923,江岸区塔子湖街道翠柏路跃进家园小区大门旁; 后湖街道政务服务中心,027-82961600,江岸区兴业路171附1号; 百步亭管委会,027-82290051,江岸区温馨路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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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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