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同时结合当前政府采购重点工作实际,定于2020年7月下旬至10月中旬,开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92019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随机抽取方式产生70个项目,其中公开招标项目40个,竞争性谈判项目5个,竞争性磋商项目25个。
二、检查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二)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三)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否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五)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是否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是否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是否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八)是否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九)是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十一)是否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
此次检查工作从2020年7月下旬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检查阶段(7月20日—8月31日),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对检查项目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检查工作要求
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检查工作。检查项目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代理机构要将项目资料在7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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