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0010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你单位关于“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房源清理专项审计项目”(项目编号:HBMD-JAGXJ-2019-1115)的投诉,我们已于2019年12月18日收悉。现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一、投诉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8号汉街总部国际E座29层
联系人:邓贝贝
联系电话:027-87253343
二、被投诉人: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天路5号
联系人:邱丹
联系电话:13986128628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名称: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房源清理专项审计项目
项目编号:HBMD-JAGXJ-2019-1115
采购人名称: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代理机构名称: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投诉基本情况:
经我局审查核实:你公司提出的投诉书中所列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房源清理专项审计项目”招标公告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是不合理的,与财库〔2019〕38号文的精神相违背;
1、①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加盖公章的截图证明材料;
2、.②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加盖公章的截图证明材料;
3、③投标人须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查询”的加盖公章的截图证明材料;
4、【3.本公告第二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二款“各包特定资格要求”中要求的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留存复印件。未按要求递交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报名”】
投诉事项二:在报名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故意刁难,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我单位在2019年12月3日报名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审核人员表示我们未提供公章变更前跟变更后的说明,要求我们补充相关资料;2019年12月4日,我单位补充了公章变更前后的说明后,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又表示我单位未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查询”截图,并告知我单位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项目只有一次报名机会,即使在报名期间内,也是有权拒绝我单位参加该项目的,这是不合理的。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理投诉后,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我局对该项目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一:经核查,本项目公告中要求提供“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加盖公章的截图证明材料”的行为作为招标文件的响应,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但在报名期间作出限制,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二:经核查,被投诉人要求供应商不能在报名时间内补充报名资料的设置不合理。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岸区财政局
2020年元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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