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左岸大道(晴川桥-二七路)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武审投移[2020]54号)及有关附件材料,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拟派离职员工徐曙担任项目经理参与投标。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的注册造价师为张传名(印章B04420003143);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造价师为纪昌造(印章A06420004145),在建设相关网站均无造价师注册信息。
三、处理依据
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各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采购成交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595元。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国家金库江岸支库缴交罚款。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处理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执法机关:江岸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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