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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江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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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17:15:00 来源: 江岸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武汉市江岸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服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严格落实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鄂办文〔2020〕15号)、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落实全省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工作“九个必须九个不准”具体要求的通知》《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武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岸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特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一、规定草案制订的法律依据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指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二、规定草案制订的背景

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整体部署,准确把握新形势、新情况,坚持烟草专卖制度,认真履行专卖法定职责和控烟社会责任,以落实执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限制性条件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为抓手,持续提高“放”的含金量,持续增强“管”的有效性,持续提升“服”的满意度,加快推动全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放管服”改革工作向纵深开展,积极营造良好卷烟市场营商环境和控烟氛围。

(一)更好满足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简政放权逐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常态。今年初,湖北省召开了“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就高效推进办成一件事,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作出重要指示,并制定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全面落实。为顺应改革潮流,国家局也在逐渐探索创建“依法办证、严格管理、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行政许可新模式,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是调节卷烟零售点位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通过及时调整优化合理布局规定,可实现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准入条件、精简和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的目的,也是紧跟时代改革步伐,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推动烟草行政高效、便民服务的主要途径。

(二)更好满足烟草行业依法行政的要求。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国家烟草专卖局全面修订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的制度坚持了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同时也更加规范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更加注重保护零售户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出台了《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对全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作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强调市场功能细分标准,要求全省范围内及时修订实施新的合理布局规定,切实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和行政许可资源配置,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的需求。十三五以来,全市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综合竞争力显著提高,城市功能大幅优化,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上述社会经济层面因素的持续向好,均对烟草部门及时修订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提出了迫切要求。目前,由于卷烟市场需求不断加大,全区每年申请办证的数量十分可观,但是相当一部分申请因为不符合间距标准而不予许可。因此,市局对此次合理布局规定制定工作,提出了“保证实现全市经营户数量稳定、质量提升的总目标”,同时合理引导适度竞争,保持零售户总量相对平衡,波浮合理,并从卷烟市场经营利润率等多角度出发,保护经营户合法利益,力求稳中有升。

三、本次制订的规定(草案)主要特点

1.制订主体下沉。一方面,自2004年至2019年的《武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均由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出台,区局只负责在审批发证时进行运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条款内容无法精确贴合辖区内具体情形,导致零售点位分布不合理以及行政许可争议和投诉事件时有发生,给行政许可工作带来的压力持续加大;另一方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同时,省局、市局出台的《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内容中的制订程序也明确要求由县级局拟订。因此,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制订主体调整为区局,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

2.布局模式变化。国家局在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明确要求: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因此,本次江岸区合理布局规定制订所确定的模式为最小单元格模式。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以市场单元为基准。确定细分市场的标准,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型、相对稳定、独立的市场单元。以此为基准,根据区域属性、交通状况、客户特征、消费习惯等要求,对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做出布局规划,通过局部相对合理实现整体最优布局;组合运用布局模式。针对不同的市场单元类型,组合应用数量控制、间距控制、禁止性规定等模式,确定市场单元内零售户的数量、零售户间距标准与不予许可的各种情形,避免零售点分布不均或零售点数量过快增加;实行动态评估调整。密切关注零售户数量、卷烟销量、新办申请数量以及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市场单元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公示市场单元修订内容。

江岸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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