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按照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现将我局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频次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1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3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4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5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6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7 |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9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0 |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1 |
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2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3 |
对危险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4 |
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使用、修缮情况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5 |
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三、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四、专项检查计划
序号 |
专项名称 |
依据 |
1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关于制定江岸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