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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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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7:40:53 来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永清街道办事处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永清街道办事处依据《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街道职权清单和江岸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岸政〔2021〕9号)文件要求,依法行使行政检查。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依据

1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

2

防汛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5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6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3〕34号)

7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8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9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10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三、行政检查频次

以区司法部门、相关赋权职能部门下发的检查标准为准。

四、行政检查标准

检查内容及流程严格遵循区司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化规范。

五、专项检查计划

以区人民政府、区司法部门、相关赋权职能部门下发的检查方案为准。



江岸区人民政府永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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