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区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责任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形式 |
检查频率 及覆盖范围 |
检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江岸区 城市管理 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监督检查(执法大队、环卫科) |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含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 |
重点检查 |
针对问题突出企业开展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专项检查 |
根据全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专项活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
根据专项活动要求确定检查频次。 | ||||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含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 |
专项检查 |
根据全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专项活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
根据专项活动要求确定检查频次。 | |||
江岸区 城市管理 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大队、环卫科) |
餐厨废弃物产生企业 |
重点检查 |
针对问题突出企业开展检查。 |
每月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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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执法大队、环卫科) |
相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企业 |
重点检查 |
针对问题突出企业开展检查。 |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组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设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 ||
现场检查 |
根据城市管理日常工作需要对企业开展检查。 | |||||
江岸区 城市管理 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
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执法大队、环卫科) |
相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企业 |
重点检查 |
针对问题突出企业、商户开展检查。 |
每月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现场检查 |
根据城市管理日常工作需要对企业、商户开展检查。 | |||||
江岸区 城市管理 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检查(执法大队) |
取得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企业(以行政许可数据为准) |
重点检查 |
针对问题突出企业开展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江岸区 城市管理 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
对燃气经营及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执法大队、燃管办) |
非居民城镇燃气用户 |
现场检查 |
对瓶装气、管道气企业、商户开展检查(瓶装2459户、管道气723户)。 |
每季度一次 |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
液化石油气场站 |
对24座液化石油气场站开展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
江岸区 城市管理 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物流科)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开展抽查(货运、机动车维修、驾培企业)。 |
每季度抽查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
专项检查 |
对新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现场勘验。 |
逐个一次(审批时勘查) | ||||
对新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机构现场勘验。 |
逐个一次(审批时勘查) | |||||
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物流科、稽查科) |
在武汉市江岸区注册登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根据交通运输日常工作需要,对出租车企业联合开展检查。 |
全年一般不少于1次,不高于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
对客运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安全科) |
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 |
现场检查 |
对1家班线客运企业和8家旅游客运企业(变量,随时新增或减少)开展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 |
江岸区 城市管理 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安全科) |
危险货运运输企业 |
现场检查 |
对7家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变量,随时新增或减少)开展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检查(景观科) |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企业 |
现场检查 |
对6家户外广告企业开展检查。 |
每月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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