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

智能问答 长者专区 残疾人专区 无障碍繁体登录注册

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关于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字号 :  | 
2026-04-03 17:03:53 来源: 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

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关于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按照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现将我局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2

对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

对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4

对防洪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5

对辖区内涉河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6

对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7

对城市污水设施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8

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行政检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0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第四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三、行政检查方式及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验照片、查阅资料等;

检查频次:不同检查事项检查频次上限为1-3次不等。

四、行政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相关规定。

武汉市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