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关于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关于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按照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现将我局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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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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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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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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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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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防洪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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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辖区内涉河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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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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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城市污水设施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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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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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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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第四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三、行政检查方式及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验照片、查阅资料等;
检查频次:不同检查事项检查频次上限为1-3次不等。
四、行政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相关规定。
武汉市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