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区城管执法局日常检查计划
2026年区城管执法局日常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区城管执法局 填表时间: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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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
检查 对象 |
检查 项目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比例 |
检查 时间 |
检查 必要性 |
检查 标准 |
是否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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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区城管局 |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含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业标准及规范等。 |
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2026年1月至12月 |
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工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等相关规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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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餐厨废弃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六条第二款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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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
餐厨废弃物运输企业 |
餐厨废弃物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标准、工作制度等。 |
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2026年1月至12月 |
督促企业规范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 |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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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五条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区城管局 |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企业 |
辖区内在建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企业渣土处置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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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2026年1月至12月 |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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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燃气经营及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区城管局 |
瓶装气、管道气企业、商户 |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及服务安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6次,根据工作实际抽查,动态调整。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2026年1月至12月 |
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相关规定 |
是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