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区交通运输局日常检查计划
2026年区交通运输局日常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区交通运输局 填表时间: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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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
检查 对象 |
检查 项目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比例 |
检查 时间 |
检查 必要性 |
检查 标准 |
是否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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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
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开展抽查(货运、机动车维修、驾培企业)。 |
企业工作制度、车辆配备、安全等。 |
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2026年1月至12月 |
预防交通事故,规范企业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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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第七条第二款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区交通运输局 |
在武汉市江岸区注册登记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含巡游车和网约车) |
出租汽车营运制度、车辆配备、安全等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同一企业经营多个服务项目的,对不同服务项目的检查不视作重复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2026年1月至12月 |
预防交通事故,规范企业发展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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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客运行业企业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区交通运输局 |
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 |
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企业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查看车辆动态监控台账、安全隐患排查台账等。 |
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4次。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2026年1月至12月 |
预防交通事故,规范企业发展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是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