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区城管执法局综合查一次计划(燃气)
2026年区城管执法局综合查一次计划(燃气)
填报单位(盖章):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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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
检查 对象 |
检查 项目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比例 |
检查 时间 |
检查 必要性 |
检查 标准 |
是否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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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部门:区城管局 |
对燃气经营单位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发起单位:区城管局 协同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 |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 |
燃气经营单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液化石油气充装点的充装器具计量检查;液化石油气充装点的充装行为和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区消防救援局反馈意见为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不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明细请参考《江岸区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明确2026年度江岸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2次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
2026年4月至12月 |
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确保计量准确,不短斤少两,保障老百姓利益;确保设备运行安全、规范充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是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