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机动车维修)
2026年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机动车维修)
填报单位(盖章):江岸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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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
检查 对象 |
检查 项目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比例 |
检查 时间 |
检查 必要性 |
检查 标准 |
是否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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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部门:区城管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江岸生态环境分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经营资质情况;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经营资质情况、明码标价情况;烤漆、喷漆废气处置情况;废机油及废铅酸电池处置情况 |
现场检查 |
全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
1%,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
2026年4月至12月 |
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规范机动车维修价格秩序;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否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