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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百大锦合农贸有限公司“12.1” 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0-10-28 16:00:00 来源: 江岸区应急管理局

武汉市百大锦合农贸有限公司“12.1”

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江岸区丹水国际武汉市百大锦合农贸有限公司装修施工时,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坠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成立“1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企业详细名称:武汉市百大锦合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锦合农贸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东侧丹水池村丹水国际1-3层(2)商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54R45T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8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干方东

经营范围: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品批发兼零售等。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丹水国际商铺百大锦合农贸公司装修施工现场4名油漆工在进行喷漆作业,一油漆工不慎从二楼吊机处(预留电梯口)坠落到一楼地面,头部着地,送汉口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7时许死亡。(死者:李某男31岁湖北安陆人,百大锦合农贸公司聘请的临时油漆工。)

(二)现场处置

接到区政府值班室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丹水池街道办事处、丹水池派出所相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和初步查验后,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丹水池派出所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展开前期调查;二是丹水池街道办事处积极督促该企业开展事故防范工作,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三是成立善后协调组,由丹水池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四是成立“12.1”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三)善后赔付

2019年123日,百大锦合农贸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付协议,百大锦合农贸公司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整(102万元),12月3日一次性转账支付完毕,死者遗体于12月4日火化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油漆工李配,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对二楼吊机处(预留电梯口)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戴安全帽、系安全绳、设置防护网)的情况下盲目在此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是导致本起高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百大锦合农贸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未能及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督促工人恢复二楼吊机处(预留电梯口)的安全防护网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百大锦合农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方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高坠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油漆工李配,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对二楼吊机处(预留电梯口)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戴安全帽、系安全绳、设置防护网)的情况下盲目在此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是导致本起高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油漆工李配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百大锦合农贸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未能及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三)百大锦合农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方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百大锦合农贸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和经营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隐患排查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附件(略)

1.询问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


江岸区人民政府“12.1”事故调查组

20201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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