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1日15点左右,在江岸区新建商业设施、商务设施项目(兴业路与温馨路交叉口)工地生活区旁道路上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成立“3.2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20112MA4K4H9R9P,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和控股),法定代表人徐艳玲,注册资本1千万元,成立日期是2019年6月28日,住所是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
(二)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2126157P,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注册资本3.6亿元,成立日期1998年8月26日,住所是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经营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等。
(三)武汉地控馨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2YCR2K,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注册资本3.9215687千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2月2日,住所是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路143号,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批发零售等。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3月21日15点左右,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外购买了一旧蓄水箱(水箱是铁皮材质,直径约1.3M,长度约2.5M,重量约120公斤,一侧有一直径约20CM的圆孔),用货车(随车吊,鄂ARR535,车主兼司机李立峰)运到新建商业设施、商务设施项目工地生活区旁道路上,准备安装在生活区,用于解决工人生活用水的问题。在卸车吊运过程中,由于随车吊司机和现场负责人违规作业,现场负责人唐正华用方木插入水箱口,绳子两头分别绑在水箱口中间部分和方木上,然后将随车吊挂钩挂在绑好的绳子上,当水箱吊离车板约2米高时,突然滑落,砸中站在车板尾部唐某华的胸部,后送往后湖中心医院急救中心救治,于当天17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唐某华,男,60岁,荆门市钟祥人)。
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办公室负责人冯伟,按照公司要求,找临工包工头张顺道购买一旧蓄水箱,电话里达成协议,由张顺道负责运输、安装和调试到位后支付6000元费用。由于当天张顺道有事,联系好货车后(运输费用为1200元至1500元)安排唐某华(死者)全程负责。3月21日上午,由冯伟驾车带路,将装好水箱的随车吊货车带到新建商业设施、商务设施项目工地生活区旁道路上,随车吊在卸车吊运过程中而发生的事故,事发时现场有司机李立峰和死者唐某华二人。
工程概况:武汉地控馨盛置业有限公司将新建商业设施、商务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将主体结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月底进行后期挖土作业阶段,4月份开始主体框架施工,发生事故时是在做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现场处置
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后湖街道办事处、后湖街派出所相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和初步查验后,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后湖街派出所立即控制相关人员,并展开前期调查询问;二是后湖街道办事处积极督促该企业开展事故防范工作,举一反三防止同类及其它事故发生;三是成立善后协调组,由后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四是成立“3.21”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三)善后赔付
经后湖街办事处和街司法所调解协商,施工方与死者家属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赔偿协议,施工方向死者家属支付150万元赔偿金,分两次支付,其中30万元于3月23日现金支付,剩余120万元待死者火化后7天内支付。目前遗体已火化,150万元的赔偿金于3月29日全部到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1)死者唐某华,作为卸车吊运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捆绑吊装货物时粗心随意,且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是导致本起起重伤害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随车吊车主兼司机李立峰,在明知捆绑吊装货物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制止,且在没有排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时盲目操作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是导致发生本起起重伤害事故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卸车吊运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是本起起重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
(2)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玲,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作为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卸车吊运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吊装作业是导致本起起重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
(3)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卸车吊运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是本起起重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
(4)武汉地控馨盛置业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施工单位定期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卸车吊运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是本起起重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随车吊司机李立峰,在明知捆绑吊装货物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制止,且在没有排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时盲目操作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是导致发生本起起重伤害事故的一个直接原因,目前公安部门已将其刑事拘留,按涉嫌过失至人死亡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卸车吊运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一是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二是责成该公司对冯伟作撤销办公室负责人职务的处理,并将本事故的整改报告和对冯伟的处理情况在本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三)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玲,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作为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发现卸车吊运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严处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四)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卸车吊运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武汉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武汉地控馨盛置业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施工单位定期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卸车吊运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武汉地控馨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湖北上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坚决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应广泛开展对本起事故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承包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承包单位现场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三)武汉地控馨盛置业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本起事故作为案例,认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加强建筑、装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不再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
六、附件(略)
1、询问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
七、调查组成员签名(略)
江岸区人民政府“3.21”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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