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日15时左右,中一花园10栋(江岸区中一路11号)维修工程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成立“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凯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2010073107015XJ,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静,注册资本15万美元,住所是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中一花园1栋1层1室,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物业投资的策划与咨询等。
(二)深圳勤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40300335003107N,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熊晓斌,注册日期是2015年4月20日。
(三)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MCEM4Y,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海燕,注册资本1千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4月13日,住所是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1栋16层4号,经营范围是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等。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月3日15时左右,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7名工人在江岸区中一花园10栋进行外墙维修施工。工人陈某在没有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爬上9楼楼顶(45度的青瓦坡顶)给其他工人抛送施工用的吊绳时,身体失控从楼顶坠落到2楼平台上,头部出血,后送往中心医院救治,于1月3日17时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陈某,男,黄陂人)。
工程概况:凯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将中一花园10栋外墙翻新工程发包给深圳勤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维修合同。2019年10月18日,深圳勤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将工程施工承包给包工头黄孟清个人,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黄孟清具体联系工人进行施工。由于疫情原因,到2020年10月15日才开始施工,预计2021年1月中旬完工。死者陈某是黄孟清请的工人,工资按工作每天350元支付。
(二)现场处置
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塔子湖街道办事处、塔子湖街派出所相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和初步查验后,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塔子湖街派出所立即控制相关人员,并展开前期调查询问;二是塔子湖街道办事处积极督促该企业开展事故防范工作,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三是成立善后协调组,由塔子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四是成立“1.3”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三)善后赔付
经塔子湖街司法所多次调解协商,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于2021年1月17日签订赔偿协议,施工方向死者家属支付195万元赔偿金,分3次支付,1月27日之前支付第一笔赔偿金100万元,遗体火化后支付第二笔赔偿金50万元,第三笔赔偿金45万元于3月20日前支付完毕。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陈某,作为施工现场的带班领导,在未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未戴安全帽、安全绳未固定)在9楼约30米高的坡顶上进行施工作业,是导致本起高坠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人员在没有做好安全防护进行高空作业的违规行为是本起高坠事故的间接原因。
(2)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燕,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作为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上坡顶进行高空作业是导致本起高坠事故的间接原因。
(3)深圳勤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发现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是导致本起高坠事故的间接原因。
(4)凯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施工单位定期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发现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是导致本起高坠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人员在没有做好安全防护进行高空作业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一是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二是责成该公司对赵亿敏作撤销项目经理职务的处理,并将本事故的整改报告和对赵亿敏的处理情况在本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燕,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作为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在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的情况下上坡顶进行高空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三)深圳勤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发现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勤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凯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施工单位定期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发现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凯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五)塔子湖街道办事处和建设部门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职责,未对本辖区的小型工地进行有效的巡查和监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武汉继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坚决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深圳勤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广泛开展对本起事故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承包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承包单位现场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三)凯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本起事故作为案例,认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加强建筑、装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和检维修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不再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
六、附件(略)
1.询问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
七、调查组成员签名
姓名 |
单位、职务 |
签名 |
备注 |
陈 超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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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哲俊 |
区应急管理局三级调研员(副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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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乐 |
江岸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中队长(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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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张帆 |
江岸区总工会副主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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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磊 |
江岸区监委一级科员(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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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华 |
区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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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恒 |
区应急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成员) |
江岸区人民政府“1.3”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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