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4日10点40分左右,位于江岸区谌家矶街道的新建居住公园绿地项目(EPC)二标段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成立“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一)施工单位: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是2020年11月13日,住所是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经营范围是变形铝合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等。
(二)总包单位: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壹拾亿零壹佰万元,成立日期是2001年9月26日,住所是湖北省襄阳市,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等。
(三)建设单位:类型是其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成立日期是2021年1月12日,住所是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85号,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四)监理单位: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贰仟万零捌拾玖元,成立日期是2006年1月20日,住所是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经营范围是建设工程监理等。
肇事车辆:型号是长挂平板货车。
二、事故经过、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赔付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月4日10点40分左右,驾驶员(车主)驾驶装满铝模板的长挂平板货车(重30吨,高约4米)在江岸区谌家矶新建居住公园绿地项目(EPC)二标段工地一处空地卸货,先卸下平板货车左边的铝模板,然后转场准备卸右边的铝模板时,由于平板货车重心右偏,导致右侧的两垛铝模板从车厢滑落,其中一垛砸中正跑步经过平板货车右侧的工人,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救援,后经120送往汉阳医院救治,于当日13点48分抢救无效死亡。
长挂平板车停靠在工地内临时车道上等待叉车进行卸货作业,车辆转场时未对车厢里货物进行再次固定,由于平板货车重心右偏,导致模板向右侧滑落,同时死者未走人行通道,违规跑步经过卸货车辆而导致发生铝模板滑落砸人事件。
(二)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江岸区建设局、谌家矶街道办事处、谌家矶街派出所相关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和初步查验,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谌家矶派出所立即对相关单位涉事人员展开前期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真相;二是区建设局和谌家矶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三是成立善后协调组,由谌家矶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四是成立“1·4”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三)善后赔付
经调解,施工方与死者家属于1月4日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1)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通过施工作业现场时,未按规定走人行通道,违规跑步通过卸车作业施工现场是导致本起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卸车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是导致发生本起物体打击事故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职责,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卸车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是导致发生本起物体打击事故的间接原因。
(2)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职责,作为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卸车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车作业是导致本起物体打击事故的间接原因。
(3)总包单位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卸车作业现场的违规行为是导致本起物体打击事故的间接原因。
(4)建设单位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施工单位定期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卸车作业现场的违规行为是本起物体打击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施工单位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职责,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卸车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一是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二是责成该公司对责任人作撤职处理,并将本事故的整改报告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在本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职责,作为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卸车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车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总包单位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卸车作业现场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建设局对该公司武汉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建设单位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施工单位定期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卸车作业现场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建设局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施工单位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坚决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总包单位应广泛开展对本起事故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承包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承包单位现场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三)建设单位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本起事故作为案例,认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加强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
江岸区人民政府“1·4”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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