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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丹水池湖北港寓公司装饰装修项目“6·15”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07-30 17:00:00 来源: 江岸区应急管理局

江岸丹水池湖北港寓公司装饰装修项目“6·15”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5日16时许,位于江岸区丹水池街道汉黄路8号装饰装修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计损失约11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岸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了“6·15”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湖北港寓公司装饰装修项目,位于江岸区丹水池街道汉黄路8号金翊2035产业园7栋2单元(B座)第1至11层,项目投资735万元,建筑面积14427平方米,计划装饰装修用于租赁的公寓房间280套。

(二)相关单位概况

1.项目产权单位。武汉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岸区汉黄路法定代表人:黄

2.项目运维单位。湖北金翊未来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汉黄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3.项目物业单位。武汉瑞霭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汉黄路法定代表人:王

4.项目建设单位。湖北港寓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汉黄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5.项目施工单位。湖北港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易家墩古田一路法定代表人:史

(三)事故工区情况

事故工区在金翊2035产业园7栋2单元(B座)3层,现场正处楼层功能改造、室内装修施工和居住设施安装等工序阶段,事发地点为3楼电梯间对面的强电井室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

(一)事发经过情况。6月15日16时左右,工人陈某在3楼强电井开展电工作业,为该楼层其他作业地点接电,接电过程中,施工方未采取停电措施,陈某在操作过程中,也未使用测试设备,也未佩戴防电手套。约16时50分,陈某触电倒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6月1516时50分左右,闵某和盛某发现陈某触电倒地后,随即将其抬到中间过道,放置木板上,轮流采取心肺复苏、掐人中和虎口等方式进行急救。17时01分,闵某拨打120急救,岱山医院120工作人员到场开展急救,17时09分,经抢救,确认陈某心跳已停止并无法恢复,随即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18时10分左右,建设单位负责人史某某抵达现场,并于18时22分拨打110报警。18时30分左右,辖区丹水池派出所抵达现场,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随即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19时17分,区总值班室向区应急管理局转达有关信息。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前往事发现场并于19时30分左右抵达,核实情况后,随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事故现场情况。事发楼层工人聚集在电梯间,陈某覆盖医疗蓝布平躺中间过道,现场有接电电缆有接电迹象。经现场勘查,该楼层多处房间和其他空间的各种工种工序同时作业,现场环境脏乱,灰尘全面积覆盖,强电电线线头裸露随处可见,消防标识少且处于受损状态。其他楼情况大抵相似,尤其是第2层,有大量工人住宿,有生活做饭设施设备,存在三合一情形。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1.现场处置情况。6月15日19时30分许,区应急、资建等部门和丹水池街道,先后抵达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20时10分许,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总值班室负责人抵达现场指导。一是区应急局责令企业做好现场保护,排除安全隐患,启动事故初期调查;二是区资建局责令企业停工自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全面排查并消除隐患;三是丹水池街道开展区域稳控工作;四是区政府领导要求应急部门牵头,组织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2.医疗救治情况。6月15日17时09分,经岱山医院120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抢救,经检测心跳停止无法回复,放弃抢救宣告死亡。20时30分将死者送往汉口殡仪馆。3.善后处置情况。区应急局、丹水池街道及司法所督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死者赔付事宜6月17日上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6月18日上午完成火化。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施工、建设、物业、运维、产权等单位均未第一时间上报事故信息,现场调度迟缓,指挥处置慌乱。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在应急响应、救援现场和初期调查等方面反应迅速、组织有力、处置得当。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陈某某,湖北港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外包项目电工。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工人陈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切断电源,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违反特种作业规定。

(二)间接原因。施工单位在组织开展电工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监护,未严格执行特种作业规章程序,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和建设单位未安排专职的现场监管人员,对施工现场缺乏基本的监督管理,对众多长期滞留的安全隐患问题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施工、建设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主体责任、未实施安全监管,组织作业人员违章违规作业,引发触电事件,未及时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一)湖北港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有关证明材料明显事发后补充的,且安全应急预案书上有其他公司名字(湖北光宇工程有限公司);笔录证言公司定期开展了安全检查巡查,也为从业人员配备了安全帽、反光背心、胶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但未见检查记录和相关证明,同时事发时该陈姓电工开展作业并未穿戴任何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见有关防护用品;公司与各方均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情况下违规动工;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现场负责人均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湖北港寓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笔录证言公司开展了随机检查,现场张挂了宣传标语,制定了文明施工守则。未见相关记录和证明。

(三)武汉瑞霭物业有限公司。公司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但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未见应急演练记录;与建设(承租)单位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笔录证言公司定期开展了安全检查和巡查,相关记录和证明不充分。

(四)湖北金翊未来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与建设(承租)签订了租赁协议,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笔录证言公司协助业主和物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有关记录空缺。

(五)武汉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与运营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笔录证言公司开展了随机走访查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未见检查记录。

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一)区经科局。未将金翊2035产业园纳入我区工业园区统一监管范畴,不掌握园区运行经营以及相关的装饰装修情况,未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住更局。未对武汉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金翊未来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瑞霭物业有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区资建局。以区城建专委办名义向辖区街道明文通知,要求街道加强无证项目和小散工程的排查和上报工作。事发前不掌握该装饰装修项目情况,未开展相应的监管工作。

)丹水池街道。5月30日,街道工作人员对金翊2035产业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醒物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街道执法中队对该装修项目进行例行检查,提醒企业加强施工安全和办理施工许可证,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七、事故暴露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湖北港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涉嫌造假,实际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不掌握也未履行应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不仅将项目违规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并且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事发时项目工程整体施工进度已处原定计划末期。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及有关负责人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监管职责,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监督、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风险隐患,尤其是针对特种作业,未落实规范章程,未安排必要的第三人看管。触电事件发生后,现场缺乏足够的急救设备,有关人员未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事故发生后,未按法规要求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区资建部门、辖地街道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湖北港寓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计划改变租赁房屋使用功能开展公寓租赁项目未向区住更部门申报备案,按建设和投资标准应报备审批的装饰装修项目,未向区资建部门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明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既未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未压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未聘请监理公司和专业监理人员的情况下,未安排专职人员开展现场监管,对施工现场显而易见的各类安全隐患,并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事故发生后,未按法规要求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区资建部门、辖地街道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武汉瑞霭物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有的监管责任。对建设(租赁)单位存在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和长期滞留的风险隐患,发现后未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未能有效制止有关单位违法行为和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消除风险隐患,也未向辖区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四)湖北金翊未来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园区仅重视运营出租,忽视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履行“管业务管安全”的基本职责,对物业公司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监管长期缺位。

(五)武汉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凭与运营单位的一纸委托合同便放弃履行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压实运营单位和物业单位监管责任。

(六)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未层层压实。区资建局虽已明文通知街道排查上报无证工程,但未对街道上报信息进行必要的区域抽查和实地核查,对本应纳入监管的该项目施工情况不掌握,未依法依规落实对该装饰装修项目的必要监管。区经科局,没有充分履行园区专委会牵头职责,没有将金翊2035产业园纳入工作本底,没有比照其他园区的工作标准主动对该园区实施应有的行业监管,以至于该园区一直处于行业监管空白。区住更局对辖区公寓租赁企业动态掌握不清,尤其是在湖北港寓公司于今年3月完成兴业路项目,和该园区保有其他大型租赁公寓的情况下,仍不掌握该园区该企业的经营动态。同时对园区物业公司履行安全监管和介入都不够。丹水池街道没有层层压实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未有效传导到一线,在收到区行业主管部门明文通知,街道城管部门已发现该项目存在未备案审批且安全施工有问题的情况下,仍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八、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陈某某湖北港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人负责水电安装工作,违规开展带电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身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史某某湖北港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统筹和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之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度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3.史,湖北港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发后未能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资建局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之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给予上一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将案件线索移交区公安机关,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及其他条款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精神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4.湖北港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发包转包,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发后未能及时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资建局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给予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盛某某,湖北港寓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之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度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6.刘某某,湖北港寓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7.湖北港寓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规施工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由区资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停工整改和行政处罚,有关处理情况于报告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项目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8.武汉瑞霭物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应有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单位管理有重大疏漏。建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第二大队立案调查处理,其他问题由区住更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有关处理情况于报告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9.湖北金翊未来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履行应有的管理责任,对园区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有疏漏。建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第二大队立案调查处理,其他问题由区经科局调查处理。有关处理情况于报告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10.武汉华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未与事关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压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第二大队立案调查处理,其他问题由区住更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有关处理情况于报告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

(三)对行政部门和辖区街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1.区资建局。未认真履行装饰装修范畴的行业监管职责。建议由区安委会约谈城建专委会牵头单位区资建局主要负责人。

12.区经科局。未认真履行工业园区范畴的行业监管职责。建议区安委会约谈园区专委会牵头单位区经科局主要负责人。

13.区住更局。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和公寓租赁范畴的行业监管职责。建议区安委会约谈房屋专委会牵头单位区住更局主要负责人。

14.丹水池街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巡查上报职责。建议区安委会约谈丹水池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存在不担当不作为和工作失责问题的有关人员,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始终牢记“安全生产底线就是企业生命线”的根本宗旨。尤其是装修装饰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和外包等单位要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履行各自的主体责任,要共同发力排治风险隐患,做好应急救护准备,发生事故及时上报,要做好“看护人”,最大力度严防伤亡事故发生。

(二)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行业监管单位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对具有高风险、高伤害的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深层次的执法检查,重点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履职情况,实地检查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执行落实情况,要做好“监管人”,最大程度压降重大隐患长期滞留。

(三)主动落实属地事前干预责任。有关街道社区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和小散工程既要安排专员负责巡查排查,也要发动基层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中去,发现风险隐患问题要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要做好“吹哨人”,最大广度发挥监督网络作用。

             江岸丹水池湖北港寓公司装饰装修项目

             “6·15”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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