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19〕2号),现将江岸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
武汉市江岸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
武汉市妇幼保健院
武汉市中心医院
武汉市第六医院
武汉市汉口医院
武汉市第八医院
长江航运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汉口医疗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医院
武汉锦欣中西医结合妇产医院
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院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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